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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待遇,这些时间点一定要知道!

2023-05-29

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时
常会遇到按何时的标准计算问题
今天通过3个案例
带您了解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的

起算时间节点


0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职工死亡时标准计算
2021年10月17日,货运司机赵中海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人社局于2022年9月8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赵中海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货运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给付标准按照赵中海死亡时(2021年10月17日)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
赵中海的家属认为,应按赵中海被认定工伤后受害人主张工伤待遇时的标准,即2022年9月8日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工伤待遇。为此,双方再次发生争议。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8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案中,赵中海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以2010月17日发生工伤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具体数额为847180元(42359元×20倍)。


02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2020年10月11日,刘秀岩因工死亡,此时,其儿子刘博刚满16周岁。因刘秀岩所在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刘秀岩的家属与公司展开了长达两年的拉锯战。最终二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刘博已满18周岁。
在赔偿时,公司提出刘博现已18周岁,不符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情形,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评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第3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本案中,刘秀岩死亡时其儿子刘博16周岁,符合供养亲属的条件,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刘博享受抚恤金的期间是从刘秀岩死亡的次月开始到其年满18周岁时终止,支付标准按照刘秀岩工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30%进行计算。



0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职工受伤时平均工资计算
2008年5月20日,物业公司员工张大超在维修房屋时滑落,造成左小腿韧带拉断,被确定为工伤。之后,张大超开始在家治疗、休息直至2019年8月退休。
2020年9月2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大超的工伤情况构成伤残等级六级。事后,张大超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650.13元,计算方式为其退休时(2019年8月)月工资标准4040.6元/月×16个月。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案中,张大超受伤时(2008年5月)前12个月的平均为1144.75元。依据上述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8316元,计算方式应当为1144.75元/月×16个月。


实际工作中

还有不少职工由于对

工伤保险的相关时间节点不了解

导致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今天带大家详细了解

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最全时间节点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提醒注意的是,由于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工伤审核及认定的时间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时间
■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时间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 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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