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降费率政策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哪些措施来降低社保费率?社保缴费基数怎么调?这些问题,一起来看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副部长游钧的权威解答——
有哪些措施来降低社保费率?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直接降低社保费率的措施主要有两项: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二是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一年到2020年的4月30日。也就是说失业保险继续实施1%的总费率,工伤保险的费率是各地可继续根据基金累计结余的情况来确定降低的幅度(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18—23个月可下调20%,24个月以上可下调50%)。
此次降费政策中有一项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怎么调?有哪些好处?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缴费比例,叫费率;二是缴费基数,叫费基。
费率和费基的任何一个因素的调整变动都会对缴费的金额产生影响。这次降费的方案对此问题进行了综合的考虑,除了降低费率政策以外,对社保缴费基数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以全口径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来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的指标。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是为了促进公平,使得职工退休以后养老金的水平能够保证他的基本生活,所以政策规定要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俗称叫“保底封顶”,这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通行做法。
之前政策是以本省份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上限,60%作为下限。由于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统计范围比较小,所以导致指标水平比较高。2017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6343元,同期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3813元,前者是后者的1.66倍,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确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出现了标准过高导致负担过重的情况。
这次降费方案提出以全口径的城镇单位的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用它来作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就可相应的降低,缴费的负担就会减轻。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资水平总体是偏低的,不少职工是按照缴费基数的下限来缴费,加上降费政策,他们的缴费负担会进一步减轻,能够更多受益。
经过测算,按照全国平均水平来推算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口径调整以后,以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企业在单位费率降到16%的基础上,实际缴费负担通过口径的调整,可再下降两到三个百分点。
这次综合降费方案里还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做了规定。为便于他们参保缴费,这次降费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口径的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过去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现在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60%到300%之间选择。收入低的可以选择低基数缴费,这样可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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