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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赔付中的“本人工资”是什么?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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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5日,裘先生应聘到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工作三个月后,他生病了,在家休息治疗了一个月。病痊愈后,裘先生回公司上班。领工资时,他发现病休的这个月工资比其他月份少了很多,甚至比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裘先生咨询,自己生病请假是没有付出劳动,对于工资少发,他完全理解,但是不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呢?


解答:

裘先生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劳动者依规获取最低工资是有条件的: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患病休息,显然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工资,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不过,病假工资虽说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国家规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咨询:

工伤保险赔付标准中“本人工资”具体指什么?


解答: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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