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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征收减!免!缓!一文解读

2020-03-10

3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明确自今年2月起,北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北京市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征收仅限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

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缓缴困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3.其他事项

(一)企业划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协作配合,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共同做好企业划型工作。其他无法划型企业,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型。

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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