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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欧网:灵活用工新商业险,能否弥补劳动法背后的弱者机制?

2020-07-06

2020年的新冠疫情给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带来了巨大危机。就业问题成了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灵活用工模式的兴起,加上政府自上而下对灵活就业包括“地摊经济”的推动,成为破解就业难题的新希望。


正如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所提到的:“新业态蓬勃发展,大概有1亿人容纳就业,我们的零工经济大概能够容纳2亿人的就业。”这个市场容量很大,因此亟需创新型的企业为之贡献专业化的服务能力,完善整个市场流程和生态。


日前,由静安区人社局主办,社宝科技承办的“大咖谈创新”直播活动在沪举行。活动主题为“新常态下企业用工生态的变革与重塑”,社宝科技发布了《一季度企业灵活用工调研报告》,并预告多米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即将推出多米保险“零工保”产品。据了解,此款产品已在6月18日正式发布。


社宝科技创始人李贤威、多米科技总裁刘丰枝向亿欧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对于这种灵活用工的商业险都还在初期阶段。但这一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的推出,将与正式员工的社保形成互补局面,为企业灵活用工提供保障的同时,也为灵工提供意外防护后“盾”。


灵活用工下的权责界定,劳动法偏“弱者机制”保护


灵活用工最早由欧洲经济学家提出,并在美国首先出现灵活用工的模型,目的是为了解决严峻的失业问题和沉重的社会保障负担。在我国,灵活用工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体制改革与劳动者个性化需求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其概念是相对于传统用工概念而产生的。杨燕绥、赵建国(2005)在《灵活用工与弹性就业机制》 一书中给出的定义是:灵活用工,是指用工条件的自由组合及用工模式和就业模式的多样化。


对比来看,灵活用工的用工关系显得更为模糊。传统的雇佣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劳动者为八小时全日制劳动,听从唯一雇主的雇佣安排,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为单重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保险等。而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在连接上也更多通过第三方服务商进行关系的连通,更广义地可以称之为劳务协作关系。


亿欧研究发现,在参与主体的关系上,灵活用工更多是劳资双方的权责界定。从计划经济的终身雇佣,到市场经济越来越追求的弹性用工,包括劳务派遣,劳资双方的矛盾都在不断平衡的状态。


我国首部与其有关的法律是对灵活用工的前身--劳务派遣的具体法规。改革开放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末,国企改革,大量国企员工下岗,为了安置就业,促进了劳务派遣机制的运用。2008年,正式出台具体法规,至此以后,“合法化”的劳务派遣开始井喷。但不规范的用工问题也随之而来,2013年,出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于保护劳动者角度,开始从规制上对劳务派遣进行约束,严控劳务派遣岗位。


发展至今,以劳动法为首的法律体系从国家层面做到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对于灵活用工而言,由于新型业态下用工关系的不明确,法律体系尚处于市场先行,规则其后的阶段。不过李贤威表示,法律其实是更倾向于保护弱者的。


由于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并没有直接劳动关系,因此当员工出现工伤时,用工单位是否有法律责任为之承担工伤赔付,这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但对劳动者个人而言,在法院判定的过程中,往往是那个受保护的弱势群体,用工单位在这种判例中基本最后会被判定为承担责任人。


比如2017年4月,成都某餐饮公司外卖送餐员程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并按惯例打开手机软件接受派单,在行驶过程中与一机动车相撞受伤。程某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后者认定程某为工伤。程某所在的餐饮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工伤认定。后又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学辉认为,我国的工伤认定,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所进行的综合认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推定。推定的特殊性在于,其不是单纯的以经验法则为中介,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基础事实推导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待证事实,而是融入了保护劳动者等实体法上价值判断的特殊事实证明过程。


也就是说,不管是对于固定就业者,还是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法的本质都是保护劳动者的“弱者机制”。毕竟相对于企业而言,个人劳动者的风险承担能力更弱,也更需要政府组织出台这样的政策进行支持。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是否可以有另外一种保护机制可以实现双赢呢?


一般来说,除了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大部分企业会为员工提供基本的保障,包括意外身故或伤残的一次性补偿、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航空意外、铁路意外等,再好一点的企业会为员工多花点钱,买一些重疾保险和寿险。但通常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保额都比较低(领导除外),仅能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大概占经济损失的20%以内,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但对于新型出现的灵活用工关系,由于权责界定的不清晰,传统的商业险也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弥补“法外之地”的保护漏洞,灵活商业险能否实现双赢?


根据社宝科技发布的《一季度企业灵活用工调研报告》显示,在企业对灵活用工的顾虑上面,对用工风险如何规避占比最高,达到了50.4%;对员工归属感认同的鼓励其次,占比50.13%;同时,对灵活用工的合规性有所顾虑的企业占到了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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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灵活用工的顾虑,来自社宝科技《一季度企业灵活用工调研报告》) 


(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灵活用工调研报告数据34%以上来源于华东地区。在这次的调研过程中,将西部川渝、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设为重点调研区域,最终样本覆盖全国29个省份/直辖市,涵盖150余个地级市,总计收获近4000+份真实有效的样本数据。)


随着疫情影响,灵活用工模式作为降本增效、盘活市场劳动力的创新手段,在经济下行阶段对市场调度作用明显,因而受到市场关注。但正如此次调研所得到的数据,合规性成为灵活用工发展的制约点,如何更好地保障其权益,更成为从业人员和社会关注的重点。


对此,刘丰枝向亿欧表示,社保体系的完善,需要政府去制定相关政策推进。但作为企业和服务商,更应该发挥所长,利用市场经济的灵活性去调节宏观政策的相对滞后。


商业险就是一个较好的补足方式。


上文提到了灵活用工的用工关系特性,传统商业险通常由企业置办,这与灵活用工的雇主灵活难以匹配,因此,是否能针对此特性,设计出更为灵活的保险制度成为灵活用工市场“法外之地”的一个加盖保护关键。


比如,是否可以类似于高铁买票时自动弹出的“乘车意外险”,买一次弹出一次,可以按次数收费?也可以直接捆绑在业务流程当中,像外卖小哥送一次外卖,接单时就自动投保?


刘丰枝表示,这种方案是可行的,并且也有已经正在实施的。


此次多米互联推出的零工保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思路:该投保产品最短可以“天”来计,当天下单,24小时内生效,最便宜的只要0.5元,保额却最高达到10万元,涵盖了意外、医疗等险种。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可以让雇主买,也可以让公司买,自己也可随时下单,直接线上智能化操作,流程精简,提高效率。


刘丰枝表示,推出这款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企业灵活用人员提供全面的意外风险保障;同时,可为灵工提供在线理赔服务,在线关注理赔进度和结果,以满足企业转嫁用工风险和快速投保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企业的担忧。


总的来说,灵活用工是一项灵活的就业政策,良善的市场机制将有助于企业进行成本控制让人力资源配置更合理、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促进劳动者获得更多收益。这需要机制下每一个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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