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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办法新鲜出炉

2020-08-04

8月1日,北京市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将正式启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应在8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完成申报。接下来,小编将结合最新文件精神(京残发(2020)11号),为大家梳理今年北京市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工作重点。


一 明确申报条件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 明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核定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的2倍计算。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计算。

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 特殊情形的认定方法

1.单位之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发工资的

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残疾人发放工资的,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新规定

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五 多样化的申报方式

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登陆“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page/login/login.html

(二)现场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三)邮寄材料申报。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六 仅可采取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情形

(一)新招用的在编人员;

(二)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人员;

(三)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人员;

(四)首次在京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非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七 现场申报的材料

现场申报的,应提前预约,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等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一)《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以下简称《就业情况表》(见附件1)。

(二)申报的残疾人为新招用的在编人员,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三)申报的残疾人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见附件2),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四)申报的残疾人为不同单位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提供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或代发工资协议原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八 如何邮寄材料申报?

邮寄材料申报的,提供下列材料:

(一)《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二)现场申报明确的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 多长时间出具审核结果?

网上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以下简称《审核确定书》)。

现场申报、邮寄材料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或签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审核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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