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3
总有人问我,我们公司是个体户性质的企业,公司雇员需不需要缴纳社保?今天小编就个体户社保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统一回复!
个体户性质的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费?别再误解了!其实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应该分情况来看待。
01
情况一
若是你注册的个体户没有雇员,只有你自己为经营负责人,个体户可以不用依法缴纳社保,社保的问题可以由你自己来缴纳。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此: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02
情况二
若是你注册的个体户有雇员,且按月支付工资薪金,应依法跟公司一样为员工缴纳社保。
文件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总之一句话就是,雇员工按月发工资,要建立劳动关系,为其购买社保。
03
情况三
个体户组织架构不如公司那么严谨规范,这么复杂的社保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都2020年了,现在很多社保业务完全可以借助平台线上化就能完成。
那些年跑断腿的社保已成过去,现在小库专户托管已成企业标配啦。
【延伸阅读】
关于个体户的4个常识
1、定期定额的个体户申报发生超额怎么办?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2、个体户怎么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3、个体户哪些情况下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个体户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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