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4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1号),自2021年1月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0.8%降至9.8%,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01
单位缴费比例降低
此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8%。费率调整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9.8%,较之前降低1个百分点,预计每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约110亿元。
02
职工缴费比例不变
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3元/月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3元/月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
03
职工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落实“六保”、“六稳”
稳企业保就业,
优化本市营商环境。
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
医疗保障制度平稳运行。
提示:北京市1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2月份进行征收,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需在2月份征缴期内按时足额缴纳上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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