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0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30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生活费发放至单位复工复产或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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