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4
为了防控肺炎疫情,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2日晚24点,其他各省市地区也对应发布了延迟春节假期的通知。
这段时间政策变动频繁,HR朋友们对于春节假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有很多疑问。
春节假期延长时间到底延长至何时?企业未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提前复工应该怎么办?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作如何支付待遇? ……
今天我们再次整理了大家关注度最高的问题,给予回答。
问1:春节假期延长时间(复工时间)?
答:各地不一。
各地目前基于各地的疫情情况以及各地劳动用工方面的差异,对复工时间做了不同的规定;
1、国家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上海: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3、北京: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作者注:如国家复工时间与用工当地复工时间不一致的,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问2:未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提前复工的处理?
答:本次春节假期延长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针对全体公民增加的假期,企业应遵守。
如果企业未能执行假期延长决定而造成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65条、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因此,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延期复工”,轻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上海规定: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问3: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如何支付待遇?
答:各地存在差异。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除发生上述情况之外的员工在延长春节假日期间的工资待遇:
国家: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在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作者注:即两倍工资)。
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问4: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答:各地不一。
国家:无规定:
上海:不可。上海明确规定: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可使用年休假;
北京:可以。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同时,北京市人民政府1月31日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非必须工作的企业除外,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作者注:就北京来说,2月3日到9日不是禁止复工期间,而是应当工作期间,但是3到9日应当工作但如何工作方式需要遵从灵活性安排的规定,为避免用人单位的损失,企业可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即可。
问5:各地关于不得复工政策不一,全国性企业如何应对?
答:1、严格遵守各地不得提前复工的安排,否则若提前复工期间员工发生感染的,企业将后患无穷,得不偿失,负责人甚至有背负刑事责任的可能。
2、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政策执行。
3、若劳动合同履行地尚无明确、可执行的具体政策的,可参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待遇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6: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作者注:即只能通过协商一致的办法调整工资。
问7:国家及各地规定的可复工日期后,企业仍不能正常复工的怎么办?
答:国家规定: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问8: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等如何处理?
答: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9:仲裁时效及审理时限是否受影响?
答: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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