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4
01
即将过试用期,试用期6个月,老板说你没过试用期要求你3天内离职,这样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解聘一般是不存在赔偿的,但如果你们订有书面合同,对试用期有特别约定的另当别论。
另外,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给你规定的试用期超过了该限制,对你实际工作的超过法定最高试用期的工作时间,应当按正常工资给你薪酬。
如果你要维权,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
就是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申请仲裁的时效是1年,超过一年仲裁机构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法院更不会受理。
因此你如果要依法维权,必须在一年之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法院起诉,错过这个期限,法院也不会受理了。
所以对于这样的老板,你就要去询问试用期为什么没过,有什么标准没有,并录音。录音之后,再决定是否去劳动仲裁。
02
公司的旅游福利,只有试用期后的员工才能享受,这样做法是否合理?
本案例中的这个做法是合理的。
用人单位为吸引人才,通常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除法定福利项目外的个性化福利计划。
法定福利必须依法执行,不得区别劳动者对待。
用人单位个性化福利可根据员工级别、服务年限等进行区别对待。
但需要注意的是,福利计划须通过员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所以该题中用人单位的旅游福利不适应试用期员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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